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骨干工程项目;
(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影响重大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列为市重点工程项目。
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