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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晋中市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合理分担经费。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的资助。
  5、各方各司其责。市、县、学校以及各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采取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保证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学校要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做好特别优秀学生的评定和上报工作。同等条件下,在评选特别优秀的学生时贫困生优先。
  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东部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在省核定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按每生每年1000-3000元、分2-3档划定比例,确定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中职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列入省59个“两区”县的榆社、左权、和顺、昔阳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学校实际所需国家助学金超出省核定下达的总额部分,其缺口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本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林水地矿等国家最需要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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