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指挥部具体指导下,市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