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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安全工作一旦存在隐患或排查整改不到位,就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此,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通知》精神,对照年初市安委会公布的7处重大事故隐患和前段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底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整改资金投入,严格落实整改时限。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严密监控,确保安全。
  二、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县和部门,市政府参照省里的做法,实行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向其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并跟踪督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时限;对通过论证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执法监察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冒险作业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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