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下同)、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税,下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6项税收。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55%,海口市分享45%;省与三亚市、洋浦分享比例为:省分享35%,三亚市、洋浦分享6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市、县分享75%。
(三)税收返还。
1. 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0.3〕。
2006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2006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 所得税基数返还。
2006年省对市、县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2006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对洋浦因体制调整损失的利息所得税,以2006年决算收入数为基数,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专项补助洋浦,并入省对洋浦所得税基数返还。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县既得利益,以2006年为基期,省对市、县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6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06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2006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以后年度市、县共享税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06年核定共享税基数的,省财政将依据其影响体制补助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五)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县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从2007年开始,省对市、县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市、县对省上解)。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2007-2011年各市、县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6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90%、70%、50%、30%和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某年度增量收入补助额(或某市、县对省上解额)=上年度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该年度退坡比例。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上解。从2011年起,省对市、县增量收入补助额(或市、县对省上解额)转为省对市、县定额补助(或市、县对省定额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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