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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琼府〔2007〕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我省自2002年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基本规范了省与市、县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省级财力主要向市、县倾斜,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市、县财力分配格局整体呈现均等化发展的趋势,较好地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和《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77号)关于“自2002年起5年内,洋浦继续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5年后视情况另行考虑”、“2002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及“2003年至2006年省对海口市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在年度结算中办理”等规定,综合考虑共享税分享比例不一致一定程度地影响个别市、县间财力差距和共享税范围较窄影响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等因素,从2007年起我省对现行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有利于提高省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和谐海南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有利于强化省政府对土地、房产的监管;有利于规范市、县政府税收行为,从源头防止不正当税收转移行为;有利于提高洋浦财政管理水平,增强洋浦开发建设合力。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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