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铜川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区、县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下达铜川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每年年底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并接受市政府的检查考核。
四、市政府建立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区县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报国家和省上基本农田整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重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利成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五、市政府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区县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