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200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2OO7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补助1O年,分1O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费每人每年60元,由企业或退休人员缴纳。
三、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