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公安基层单位警务装备建设。按照“必需必配”和“急需先配”的原则,制定基层所队装备配备计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战需要和公安装备配备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和维护费用,分年度、有计划地为基层所队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武器警械、通信器材、侦察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等,使全市公安基层所队达到公安部装备配备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大力支持警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以适应动态环境下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逐步解决民警职级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和中组部、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公安工作经验丰富、法律素养较高的标准,选好配强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领导班子,逐步解决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等问题。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襄组发[2006]6号),按要求解决好派出所长、教(指)导员,以及其他基层实战单位负责人的级别待遇问题。坚持“干部从基层出”的用人导向,县级公安机关正职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基层所队长应主要从基层一线民警中选拔。根据公安机关民警人数较多、领导职数有限的实际,积极解决民警职级待遇问题。对在城乡社区警务室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民警,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其职级待遇。
(六)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水平,逐步提高公安民警的津贴标准。贯彻执行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为全省公安民警办理人身保险的通知》(鄂公通字[2003]5号),为公安民警办理人身保险,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分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逐步建立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抚恤补助金、因公伤残康复补助金、因病致贫特困补助金“三金”制度,以及因公负伤快速救治等制度。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民警家属子女就业等实际问题。落实民警定期体检和年休假制度。要坚持慎用警力、爱惜警力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用警力,不得随意使用警力从事非警务活动。要加大对在侦查破案、基础防范、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民警的表彰奖励力度,宣传典型,弘扬正气,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公安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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