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的载体为报纸、电台、电视台、中国法院网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公告栏等,具体载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公布被执行人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执行人身份证中记载的内容、执行依据、未履行债务的数额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署名。
公布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前,将拟对其采取公布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的执行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公布。
对下落不明但符合公布条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被公布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或者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案件已执行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将其从公布的媒体上予以删除。
第三十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奖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并预交奖励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奖举报公告。
知情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举报被执行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奖励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与知情人就举报和奖励事宜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依举报人的请求,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对行踪不定、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等手段依法公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受理人民法院及相关当事人提请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