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应当建立通畅的信息联系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可通过各金融机构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
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查阅人民法院的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上公布的执行案件信息,了解相关被执行人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查询相关贷款单位、个人债权债务和案件执行等情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资信情况,向各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函,提示贷款风险。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名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线索,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存款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0〕21号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未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未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注册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开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与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配合,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自然人,依法不为其办理担任公司有关职务的登记。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按照最高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