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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

  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招标投标监督、交通、农业机械、新闻媒体、金融、社会中介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共享,采取查处执行违法违纪、业绩考核、任用公职人员、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共同增强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限制、禁止和制裁等惩戒力度,以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社会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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