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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七)加强农村卫生监管。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十八)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市、区县政府要对区县、乡镇、村级医疗机构用药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配送。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销售网点,方便农民就近购药。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假劣医疗器械的非法行为,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七、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十九)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全市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省对农民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市、区县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报销比例应同步提高。要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管理模式,推行和完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报销直通车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要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二十)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合理使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确保五保户、贫困户、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个人自付部分,五保户、双女绝育户给予全额报销,贫困户、独生子女户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及一些社会团体应对农村生活困难无助的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二十一)设立扶贫病房。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都要设立扶贫病房,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问题。扶贫病房的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病床的10%,住院费、检查费减免20%。全市各级政府要提高并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力度。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政府要对农村卫生负总责。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护农民健康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减少农民医疗支出就是扩大农村再生产。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订规划,强化措施,保证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铜川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制订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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