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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铜政发〔20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定为1400元/人·年(其中:货币1200元/人·年,实物200元/人·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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