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调整和综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公立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可以指定就近的公立二、三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空白的区域,原则上由政府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解决。对确需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房屋,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市、区政府负责设备购置经费,予以建立、补充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合理的业务分工协作关系。从2007年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调整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至2008年底要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基本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社区卫生诊断、社区卫生干预和重点人群保健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合理分工、双向转诊” 的制度和标准,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要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服务格局。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十一)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按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 的比例配备。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功能和工作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配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与老年保健、慢病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增设中医、药剂、影像、检验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必需的行政管理人员。
(十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