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一、市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三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市商务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商场、市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系统内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三、市安监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五、市人防办: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四、十、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地下人防工程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全市地下人防工程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据《人防法》“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六、市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襄樊日报社: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在报刊上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及时曝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