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二、四、十四、二十四、二十五、五十一条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二、市监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五十二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纠偏;对区域类、建筑类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消防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倒查督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61号令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市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五、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部门:履行《消防法》第二、八、十、十一、十四、二十一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房管部门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城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