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严重Ⅲ度烧伤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良性脑肿瘤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2.严重帕金森病

  13.严重脑损伤

  14.瘫痪

  1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7.双目失明

  18.多个肢体缺失

  19.主动脉手术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双耳失聪

  23.语言能力丧失

  24.心脏瓣膜手术

  25.深度昏迷

  附件2:
  襄樊市市区首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规则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本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电脑摇号的办法确定。摇号前,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向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书面送达《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摇号通知书》,并邀请媒体、公证等部门参加。

  参加摇号对象总数不能超过廉租住房的套数。

  二、接到《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摇号通知书》的申请人可以参加摇号活动。因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