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严重Ⅲ度烧伤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良性脑肿瘤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2.严重帕金森病
13.严重脑损伤
14.瘫痪
1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7.双目失明
18.多个肢体缺失
19.主动脉手术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双耳失聪
23.语言能力丧失
24.心脏瓣膜手术
25.深度昏迷
附件2:
襄樊市市区首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规则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本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电脑摇号的办法确定。摇号前,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向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书面送达《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摇号通知书》,并邀请媒体、公证等部门参加。
参加摇号对象总数不能超过廉租住房的套数。
二、接到《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摇号通知书》的申请人可以参加摇号活动。因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