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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复印件1份);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需由社区低保评审小组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至所属街道办事处经其低保评审小组复审后,再上报至各城区责任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审核,最后报至各城区政府,由各城区政府依据市房管局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指标(区域位置、套数),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候选实物配租人情况在社区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查,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八条 如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将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实物配租的房号。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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