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落实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根据建设部、
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入选人员以电脑摇号等办法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以下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一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 配租标准:
(一)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住房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成员结构、年龄结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评分标准:
(一)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基本分为30分;每减少1平方米,增加1分(保留两位小数),增满6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