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文传批管理提高时效的意见
(2007年8月23日 襄办文〔2007〕48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传批管理提高时效的意见》(鄂办文[2007]39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提出如下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分别由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科室和领导,急件随到随送。其中拟以市委(市委办)、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行文的公文,以及请示、报告等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的公文,由市委办文书科或市政府办秘书一科呈送分管公文的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然后呈送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注明呈送领导的公文,直接呈送有关领导;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直接呈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除领导同志明确指示或者特殊情况外,公文不得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或越级报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
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在签收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办;阅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送批,办件由后向前传送,阅件由前向后传送。公文签批后,承办科室和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三、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科室和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不得交由其他人员代传代办。急件呈送领导同志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秘书。如遇领导同志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秘书或领导同志电话联系,按领导同志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四、秘书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领导同志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如遇领导同志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时,应注意及时提醒。对领导同志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