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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我省测绘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人大测绘执法检查情况和我省测绘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测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测绘工作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综合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它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与民族尊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测绘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测绘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和测绘工作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测绘管理力度,为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推进测绘工作进程。

  二、健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健全市(州)、县(市)级测绘管理机构,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充分发挥测绘行政管理机构职能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州)、县(市)要在建设部门内部设立测绘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一)认真编制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吉林省“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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