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一)建立公益性岗位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发展需要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特别是积极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
(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同时,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促进他们稳定就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就业。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三)鼓励“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日政办发〔2006〕8号)要求,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研,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各级要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实现灵活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年期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