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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

  (一)集中组织考核。省考核组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2008年集中考核一次,以后每两年考核一次。
  (二)平时的重要活动也纳入考核范围,按一定权重计入总评成绩,具体权重比例根据考核周期内活动次数、重要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重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重大节假日,如黄金周等,二是国际、国内在我省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如博鳌亚洲论坛等。
  (三)先进市、县、镇及个人在接受奖励前,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以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并于2007年12月底前报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海南省“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标准

  一、 城市(县城)
  (一)组织领导
  1. 领导重视,成立了领导协调机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 制定了重点突出、责任明确的环境综合整治达标实施计划;
  3. 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建立起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4. 在活动开展期间设置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委派专人负责接待。
  (二)道路环境
  1. 道路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责任明确;
  2. 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等路面硬化率(水泥或沥青类材料铺装)达98%以上;
  3. 建立了市政(含道路、桥梁、排水和园林绿化)养护维修管理机制,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等日常工作;
  4. 市政工程均有完备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
  5. 城市桥梁建立检测、维护档案;
  6. 桥梁的桥面铺装、伸缩缝以及桥上和桥头安全护栏完好;
  7. 桥梁限载和桥下净空限高标志齐全,且有落实措施;
  8. 道路路面平整,路缘石、人行道砖、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完好;
  9. 无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现象;
  10. 城区编制绿色照明专项规划;
  11. 建成区道路的装灯率达90%以上;
  12. 道路亮灯率达到97%以上;
  13.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14. 建成区排水管道普及率达到80%以上,新建或大型改建区实行雨污分流制;
  15.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排水通畅,雨水口、雨污水窨井安装吻合;
  16. 城市居民区道路无明沟排放污水现象。
  (三)公共事业
  1. 市政公共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责任明确;
  2. 市政公用行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桥梁、供气、供水、公交、出租车);
  3. 近2年来未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4. 燃气经营企业凭许可证经营,持证率100%;
  5. 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安检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6. 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企业员工能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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