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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政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当前各级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2006年6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日政发〔2006〕20号),确定从2006年7月起将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救助改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保障面偏窄、救助水平较低等问题。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
  (一)提高保障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的要求,市政府研究确定,从2007年7月开始全面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莒县、五莲县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东港区、岚山区提高到每人每年900元,日照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并于2007年11月底以前按新标准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各区县要迅速抓好贯彻落实,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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