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普查过程中的分工。
市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市污染源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负责对省、市属大型企业的调查。调查数据经市普查机构审核后,按企业属地反馈给有关区县普查机构汇总上报;区县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同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列入普查对象的普查,调查数据由同级普查机构审核后汇总上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照国污普办〔2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3.培训。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普查办负责人、骨干和各级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六)宣传动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费主要用于:市、县(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以及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