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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四)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5·31”零点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项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即组织开展工业园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五河”干流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行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八、加强政策引导激励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其上网电价每度电补偿1分5厘钱。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监管监测体系建设和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跨市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七)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提高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投资“十大节能工程”的积极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设区市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到2008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原则上达到0.8元/立方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逐步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八)认真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有的关规定,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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