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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配合国家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快推广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引导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市场化。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大力推广青山湖污水处理厂BOT建设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技术,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南》和《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对市、县(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落实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积极参与全国发电调度改革试点,“十一五”期间形成8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力争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研究和实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争取进行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省属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十一五”期间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2007年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建筑节能60万吨标准煤。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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