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任务,其中,“十一五”期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94.71万千瓦、淘汰小炼铁能力150万吨和小炼钢能力315万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955万吨。通过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1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2万吨。通过淘汰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COD1.5万吨,其中,2007年实现减排1500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认真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各类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研究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发展多晶硅、单晶硅、非晶硅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大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七)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机制灵活、功能完善、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到2010年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重点是: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共600个项目,其中,2007年形成2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组织实施100个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9万吨;2007年设市城市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68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3万吨。加快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各设区市、县级市分别在2008年、2009年底前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实现稳定运行。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