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07〕31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力争降低20%,各类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创新创业江西、绿色生态江西、和谐平安江西的必然选择;是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内在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2006年以来,全省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省政府印发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3号),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6年我省同全国一样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同时,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按照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能源需求和污染物产生量将持续增大。只有坚持集约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重大项目,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和加强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县(区)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重点企业和单位。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考核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予以公布。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综合各县(市、区)情况的基础上,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