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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七)精心制定和规范审核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事先应与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沟通(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同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经过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布,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做好稳定工作,中央驻赣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应事先报省国资委衔接,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具体操作规程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并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执行。

  (十八)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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