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健全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继续抓好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监管)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和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改革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办法。
对已实行财务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推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引进特殊人才的协议薪酬,实行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管理。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实现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水平保持适度的增长,促使企业参照其在行业内的效益状况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
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统筹协调好集团本部员工与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关系,关心普通职工的收入分配和生活,将经营者基薪的确定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幅保持一定比例,使集团本部员工的人均工资增幅不超过一线职工人均工资增幅。在条件成熟、具备支付能力的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和用工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科学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等各项管理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与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对关键岗位、关键人才,加大分配的倾斜力度,实施人才强企。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
对发展速度快、资产总额大、销售收入多、利税总额高,对地方经济影响力、带动力、控制力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称号。对实施“十百千亿工程”项目进展快,销售收入、利税增幅大,或通过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杰出创业者”称号。获得“江西省优秀企业家”或“江西省杰出创业者”称号的,享受省劳模待遇。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家,适当放宽任职年限1-5年。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完善和创新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按照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内在动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控制力原则,不断创新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在《江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大节能降耗减排、循环经济、科技投入、新产品研发销售、品牌名牌创建、招商引资裂变扩张以及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能源物资利用率等方面内容的考核,鼓励企业承担起更多的发展经济、贡献社会的责任。坚持目标管理考核的“精准”性,积极探讨试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选择部分企业开展EVA考核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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