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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支持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到省外、境外并购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实现跨地区、跨国经营。

  支持国有企业采取收购营销网络、建立研发机构,实施好品牌战略,提升我省外向型经济水平。

  四、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创新

  (九)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008年底前,依据《公司法》完成省属公司制企业的章程修订,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抓紧落实《关于加强江西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西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省冶金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公司、江铜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等企业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董事会换届和引进战略合作者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凤凰光学集团公司、国盛证券、江信国际、江中集团公司、省盐业集团公司、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加大引入外部董事力度,2010年前外部董事占到董事会成员数的一半以上。

  (十)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体系

  通过建立相互畅通的信息平台、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监事会、考核考任、审计、纪检监察和国资监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企业领导班子定期测评、经济运行分析、经营责任监督、业绩考核评价、财务状况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效能监察等的联动体系和互动机制,实现各个环节有序高效的联动互动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的全面落实。

  (十一)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选择省电子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实行由省国资委派出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国有独资企业逐步推开。集团公司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新钢公司、南钢公司等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净资产10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由省政府直接授权经营;重组整合后的部分行业性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公司),主要承担企业债权债务、维护企业稳定、管理企业社区、处理群体性事件等职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逐步将尚未政企分开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体系。2008年开始,试编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集团公司不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改为收取资产收益。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收取资产收益,并将收取的资产收益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国有企业改制、结构调整及国有资本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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