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及国有控股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收购、处置金融资产公司所持企业债权过程中,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建设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等免予收取。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包括以物抵债),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包括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交易行为,不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变更行为处理,各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更大规模更高层次开放

  (七)引进战略合作者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以重点引进全球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有助于延伸产业链的优势大企业为抓手,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十百千亿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引入战略合作者合资合作建设新钢公司300万吨薄板项目,可由其控股或独资,增强项目运作能力;引入有一流技术的战略合作者,把江铜集团公司10万吨铜板带工程建设成为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高档铜板带生产项目;引入国内外具有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战略合作者,高规格高效能地发展江钨集团公司赣州40万吨新型合金材料、南昌2万吨镍(钴)金属等深加工项目;引入中国建材集团公司,加快省建材集团公司万年、瑞金、玉山、永丰等水泥项目的建设步伐,到2010年,水泥产能达到2000万吨以上;引入战略合作者,与省盐业集团公司、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兴建赣中盐化工项目;引入战略合作者,与省煤炭集团安源股份客车项目联合配套,扩大大中型客车产能,提高接受和履行海内外客户订单的能力;加强与英孚国际的合作,推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光电产业。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制订奖励申报、审定、兑现等办法,对引进国际一流技术、一流产品、改组改造国有企业成效显著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根据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支持“走出去”扩张发展一批优强企业

  支持江铜集团、江钨集团、冶金集团、煤炭集团等企业走出去,开发省外、境外有色金属资源、铁矿石资源、煤炭资源和其他资源,对于从省外、境外运入矿产资源在我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

  支持国经公司、建工集团、萍矿集团、中国瑞林等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要求,开展联合,进一步带动我省相关行业和产业的企业走出去,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