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一块。力争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政策性破产工作。组织实施已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44户企业的破产工作,重点抓好九江化工厂、中国四冶所属12户子公司等企业破产重组工作。积极做好与国有债权金融机构的衔接工作,争取已列入政策性破产规划尚未下达正式计划的53户企业全部通过审核,早日列入正式计划。积极引导未列入政策性破产规划,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破产法》实施依法破产。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一块。剥离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辅业资产和可以盘活的闲置资产,鼓励非国有资本对其重组改制,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7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在2008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三年所得税政策。重点抓好江铜、新钢、南钢等公司整体上市后非主业资产的分离改制工作。
整体划转改制一块。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整体划转的方式,推进萍乡铝厂等省属国有中小企业下放所在地,与当地企业实施产业对接,形成产业集群,促进招商引资,进行重组改制。其中,净资产不足以抵偿职工安置费用的,从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出售退出一块。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块重组改制。重点推进江西制药公司等企业资产整体或分块转让。鼓励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控股、参股或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具体操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整体收购后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允许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等改制成本。对整体收购原国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整体收购时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给予10%以内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收购款有困难的,可签订相关协议分期付款,但收购时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企业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偿还拖欠职工其他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支持企业处置债权债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后,原债务人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债务本息的,其处置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取得的收入所涉及的税收,由受益财政返还;原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债务本息的,免征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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