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1号 2007年10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深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
(一)尽快做优做强做大一批上市公司
努力做强做大现有上市公司。支持江西铜业、新华股份、江西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2007年完成发行工作,逐步实现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和省建材集团公司核心资产整体上市。支持企业通过认购股权、出让、兼并等多种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业绩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筹集发展资金。
重点培育一批新的上市公司。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对江钨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利用其掌控的矿产资源先行发行上市。引进中色股份、中钢集团等战略合作者对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瑞林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力争在3-4年内整体上市。积极支持省出版集团公司和江西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发行上市。将省投资集团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路桥优质资产注入华赣公司,争取在香港上市。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分拆上市。
(二)转让股权裂变扩张一批竞争性企业
积极推动集团公司层面产权多元化改革。按照提高质量、提升水平、增强实力的要求,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股权转让等形式,1-2年内基本完成或完善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省属国有资本可部分退出,也可全部退出,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适当减持比例过高的国有股权。通过增资扩股、转让或置换部分股权,降低省投资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盐业集团公司等企业所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一家独大”的状况,引导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集中资金资源进入优势产业,开发经营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积极筹措资金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萍矿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贵溪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有优势的实业型战略合作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