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签署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全文刊登;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并全文刊登。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办理备案审查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制定机关;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可能影响备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文件未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