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7〕4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