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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
  本市规划、财政、电力、公安、通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经费)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结合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区、县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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