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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07修正)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
  第二十条 (纠纷处理)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对空调设备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对空调设备用户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二)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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