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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和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定期开展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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