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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铜川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铜川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8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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