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内容。要定期公布区县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污染企业治理情况。在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创先、代表推选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期主要环保目标,监管不力,导致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提拔任用;对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继续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屡查屡犯、肆意排污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坚决关闭。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违纪干预环保执法和地方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等行为,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十五、不断增加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全面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执法。要落实省上每年新增财力的10%用于环保的政策规定,设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制定优惠政策、财政贴息、项目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环保投融资体制。
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编制、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强化环保能力建设的具体意见,完成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加快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以提高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市、区(县)两级要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演练,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强化环保队伍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