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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逐步建立乡(镇)、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饮用水合格率。生活垃圾要实现定点存放、定时清理、集中处置,大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开展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在城市周边和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展生态农业,禁止焚烧秸秆,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九、加强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
  要建立我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全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对放射性仪器设施的流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强化放射源的管理。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的管理,减轻电磁辐射污染。加强对各种通讯基站、电网工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辐射的环境管理。
  十、推动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大力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燃油燃气锅炉、水煤浆锅炉等一批先进实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大力扶持和推广有一定竞争力和科技含量的环保产品。发展干法水泥生产低温余热发电和煤层瓦斯发电技术项目,开展综合利用,节能减污,逐步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市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一、推行总量控制,完成“两个削减”
  制定我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千方百计完成“两个削减”目标:即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要削减3700吨,其中铝厂自备电厂要削减1800吨,市区煤烟治理削减1900吨。COD要削减800吨,主要通过提高北市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新耀污水处理厂来削减。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凡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和规划,必须组织环境影响论证和规划环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审批增加污染总量和对生态有影响的项目。凡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项目,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予以处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一定要严把准入关,决不能以招商引资为借口,盲目引进一些污染项目。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环保法律和产业政策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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