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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4、农村五保供养。按照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经费落实;年人均保障标准不低于1400元(其中货币供养1200元,实物供养200元),并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整合农村敬老院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与服务,按照新建不低于50张床位;改建、扩建不低于30张床位,入住率不低于70%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其中耀州区、王益区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积极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鼓励兴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要医治的,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衔接,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和困难重点社会救济对象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年度住院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铜川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给予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降低门、槛,对常见病、慢性病实施救助;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上统一部署,2007年底实现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法律援助电话,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农户和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对象申请的法律援助,要及时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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