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1、灾民救助。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问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市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和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坚持搞好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加强“两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失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培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进一步健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铜川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将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93元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人均月标准不低于25元。同时;对低保对象中因重病、重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我市经济、财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所需资金缺口,由市、区县按4:6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