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采煤沉陷区受损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采煤沉陷区受损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铜川市采煤沉陷区受损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步伐,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批准的《铜川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和省发改委《关于铜川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煤沉陷区是指经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搬迁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采煤沉陷区受损住宅搬迁补偿安置是指对采煤沉陷区范围内达到规定的C、D损坏等级的房屋和《铜川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确定的因沉陷造成滑坡威胁的破坏程度属于A、B等级需要易地安置的受灾居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数额进行一次性搬迁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所称搬迁人是指铜川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
搬迁人可以直接搬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搬迁。
第四条 铜川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全市采煤沉陷区治理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市直管公房管理单位、铜川矿务局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需要搬迁安置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铜川矿务局、市房产管理局按照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提供安置房源。
第二章 搬迁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搬迁补偿,是指搬迁人将被搬迁人房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到偿金,以购房卡或现金(存折)的形式发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行在为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统建的住宅小区购买住房的一种搬迁补偿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