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决定成立铜川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及文物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民政、宗教以及军分区等要配合做好民族、宗教场所和军事部门驻防区域内文物的调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订普查派方案,进行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及省上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参加本次普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各区县要选调精于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务必使每位普查队员准确掌握普查工作的规范标准与技术要求,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落实工作经费。本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政府共同承担。市文物、财政部门要科学测算我市文物普查的经费需求,积极争取中、省财政的支持,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截留挪用普查经费。
(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普查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普查活动。要重视发挥群众文保员的作用,以本次普查为契机,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一次文物保护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