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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按市、区、县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廉价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5于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坚持申报、审批、公示、退出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
  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统一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租住直管公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优先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统一执行全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困难程度和申请次序排队轮候。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保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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