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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填报《铜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经财政部门同意自行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资产处置后 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文书及资料,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净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我市罚没资产处置规定,执法单位只有清缴权,没有处置权,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未脱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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